申請場地借用應注意事項:
一、蘭潭場地借用只受理機關、學校及非營利目的團體並從事體健公益活動之申請。
二、申請單位須以公文或檢具本申請表(蓋妥戳章)於活動一週前(含假日)郵寄、傳真或e-mail至本府觀光新聞處觀光工程科申請。
三、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請務必另電話確認是否已受理收件。
四、申請預約登記後三日內(不含假日),本府回覆受理情形。
五、預約登記日期確定後,倘必須取消時,務必於活動前二天電話告知受理單位取消預約。
六、活動主辦單位請自行辦理活動保險並指派適當人力加強安全維護工作。
七、活動完竣後申請單位應將活動場域環境清理乾淨,並將申請之接電管纜線予以復原,如因活動致場地設施損壞,申請單位應負責自費僱工修復。違反本條事項者,申請單位將列為場地借用拒絕往來戶。
八、倘活動當日場地有二個以上單位申請,以最先登記申請且獲同意者優先使用。